凉山州统计局责任清单
来源:凉山州统计局执法监督支队 发布时间:2021-07-31
凉山州统计局责任清单(202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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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统计相关规范性文件,制订全州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审批县(市)、州直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州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各县市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州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州投入产出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州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县(市)、州直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州委、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州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指导全州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和省、州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八)组织制订县(市)、州直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州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州直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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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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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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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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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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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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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凉山州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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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在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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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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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45、0834-8615013 |
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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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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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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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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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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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凉山州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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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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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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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45、0834-8615013 |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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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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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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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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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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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凉山州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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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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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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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45、0834-8615013 |
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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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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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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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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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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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凉山州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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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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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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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45、0834-8615013 |
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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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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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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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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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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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凉山州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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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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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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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45、0834-8615013 |
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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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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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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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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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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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凉山州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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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在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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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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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45、0834-8615013 |
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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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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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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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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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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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凉山州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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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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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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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45、0834-8615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