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凉山州统计局权责清单(2023) |
| 序号 |
清单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1 |
4195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执法监督支队 |
1.立案责任:按照执法计划或专项活动方案,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各种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4-12345;0834-861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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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4196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执法监督支队 |
1.立案责任:按照执法计划或专项活动方案,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各种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4-12345;0834-861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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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197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执法监督支队 |
1.立案责任:按照执法计划或专项活动方案,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各种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4-12345;0834-861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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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94 |
行政奖励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
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国务院、四川省和凉山州第x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相关方案、办法精神,根据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做好xx年度表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等要求,科学制定并发布评选表彰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流程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表彰建议。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对符合条件的表彰奖励对象进行公示,按规定程序向有关机构进行申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同意后,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4-12345;0834-861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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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95 |
行政奖励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
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国务院、四川省和凉山州第x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相关方案、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完善举报制度和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相关程序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提出奖励建议。 3.审核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且按规定程序向有关机构进行申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同意后,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4-12345;0834-861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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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96 |
行政奖励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
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标准、条件、流程、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给予表扬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4-12345;0834-861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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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97 |
行政奖励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 |
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国务院第x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相关方案办法、精神结合是凉山实际科学制定完善举报制度和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农业普查通知方案等要求,对举报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瘦理应告知理由,受理后,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相关程序,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统计违纪违法情况属实的,并审查核实举报人身份后,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对举报者进行保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4-12345;0834-861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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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98 |
行政奖励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
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文件责任,成立评选表扬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工作,按照17个县(市)及州级部门的工作实绩提出名额分配方案,以州政府名义行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评选表扬凉山州第xx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对评选表扬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科学制定并发布评选表彰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流程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提出表彰建议。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给予通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4-12345;0834-861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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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99 |
行政奖励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对符合条件的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按规定程序向有关机构进行申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同意后,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4-12345;0834-861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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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00 |
行政奖励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
办公室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科学制定完善检举制度和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检举制度和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线索予以核实,并提出奖励建议。 3.审核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同意后,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4-12345;0834-861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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