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解读来源: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10-13 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文共20条,《规定》 是对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及统计违法责任问责等情况进行督察。 《规定》明确了统计督察包括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国家统计局每五年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开展一遍常规督察,选取部分国务院部门开展常规督察;依据地方、部门存在突出问题情况开展专项督察;依据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开展督察回头看。 常规督察对象为该地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统计机构、有关部门,重点督察对象至少应当包括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两个部门的领导班子,一个设区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设区市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随机抽取的两个以上市、县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常规督察的重点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推动统计改革发展情况,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执行国家统计规则、统计政令情况。专项督察、督察回头看的统计督察对象和内容,根据督察目的、事项确定。 |